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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发布时间:2024/1/19 11:23:02|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

现将《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24年1月15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铁路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月19日印发


解读: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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