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提高我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质量和技术水平,根据《江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及顺应环保产业市场的要求,江西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决定对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的会员单位开展设计能力评价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设计能力包括:水污染治理工程、大气污染治理工程、一般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噪声与振动污染治理工程、环境生态修复工程的总体设计、工艺设计及工程配套装备设计能力(不包括压力容器、放射性废物处理等国家明确要求资质的设计)。
第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协会会员单位,均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评价。经评价合格后,由协会颁发《江西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评价证书》(以下简称《设计能力评价证书》)及图签章。
第四条 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能力评价工作,以及《设计能力评价证书》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具体业务由秘书处承办。
第五条 《设计能力评价证书》的申请、发放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证书的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设计能力评价证书》分五个类别,每个类别分若干专项。
(一)水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工业废水治理、生活污水治理、中水回用等工程的设计能力。
(二)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包括锅炉烟气治理、工业炉窑烟气治理、油烟气雾治理、有机废气治理等工程的设计能力。
(三)一般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工程: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废弃物处理处置等工程设计能力;不包含危险废弃物处理处置等工程。
(四)噪声与振动污染治理工程:包括噪声、震动、电磁污染治理的工程设计能力。
(五)生态修复工程:包括污染水体修复、污染土壤修复、污染场地修复、湿地修复、矿山修复等工程的设计能力。
第七条 《设计能力评价证书》分甲级、乙级、丙级、临时四个等级。临时证书有效期满,不符合升级条件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类别的临时证书。
第八条 《设计能力评价证书》各等级对应的建议可承担设计能力:
(一)甲级证书:具备承担证书业务范围内各种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的能力;
(二)乙级证书:具备承担证书业务范围内中型以下(含中型)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的能力;
(三)丙级、临时证书:具备承担证书业务范围内小型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的能力;
工程规模划分见《江西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规模划分表》(附件1)。
第三章 证书的申请和评价
第九条 设计能力评价程序:会员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秘书处材料初审、现场考评、综合评价、发证、发证后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申请单位按《江西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评价申请条件》(附件2)及《江西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设计能力评价申请材料要求》(附件3)的要求提交电子申请材料至江西省环保产业协会。协会秘书处接到申请后,双方签订《江西省环境工程技术能力评估技术服务协议》;协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条件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编制书面申报材料,并签署初审意见;条件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经初审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评,给出现场考评意见,并提出证书类别、业务范围和等级的建议。
第十二条 通过现场考评的,协会秘书处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七天,如有异议协会秘书处调查落实),无异议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开展下一步评价;
第十三条 申报甲级、乙级证书的,协会于每季末组织能力评价综合评价小组,对初审意见、现场考评意见及申请单位实际设计能力等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综合意见;秘书长根据综合意见签发证书;
申报丙级、临时证书的,由秘书长根据初审、现场考评意见及网上公示情况签发证书。
第四章 证书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证书》单位必须与省环保产业协会签订《江西省环境保护产业行业自律承诺书》,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准则和行业道德。
第十五条 甲级、乙级、丙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临时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协会对持证单位实行到期复审制度,持证单位于有效期前一个月,填写复审申请表(附件4),并按照复审材料清单(附件5)提供相应的附件材料,提交协会秘书处。通过复审的,换发新证;对达不到原《证书》能力要求的,按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核定类别、等级或取消《证书》;逾期六个月不办理年审的,注销其《证书》,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登记信息变更(如增项、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金等),需要办理换证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单位登记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6);
(二)持证单位登记信息变更证明材料(详见“持证单位登记信息变更证明材料清单”附件7)。
第十七条 持证单位申请增项、升级的,按新证要求办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单位增项、升级申请表(附件8);
(二)持证单位增项、升级申请证明材料(详见“持证单位增项、升级申请证明材料清单”附件9)。
第十八条 持有《证书》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协会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责令停止使用资质证书、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一)以欺骗、弄虚作假手段申请资质证书的;
(二)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
(三)允许无证单位或个人挂靠其名下,从事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
(四)因持证单位原因造成所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出现重大技术或责任事故,经认定存在直接或间接责任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九条 被吊销证书的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环保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