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环保产业协会会费缴纳及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赣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章程》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是应尽的义务,凡本会会员均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主要用于开展会务活动及为会员服务。
第二章 会费缴纳
第四条 会费标准
1.普通会员单位2000元/年;
2.理事单位4000元/年;
3.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
4.会长单位30000元/年。
第五条 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企业会员单位缴纳会费,可税前列支。
第六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每年7月为会费缴纳月。鼓励一次性缴纳多年会费:一次性缴纳五年会费的,按总额80%收取;一次性缴纳三年会费的,按总额90%收取。在届中提交申请入会的,可按实际入会月份,缴纳当年会费。
第七条 缴纳会费作为入会的前提条件。在确定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时,申请人需缴纳所对应职位的会费,尔后提交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在规定时间内未缴清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对未按时缴清会费的,协会不承认其会员资格和担任的协会领导职务资格。会员退会(含被除名)不退会费。
第三章 会费监管
第九条 会费缴纳后开具江西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电子)。
第十条 会费的收支纳入协会常设机构的财务帐户进行管理,并单独核算,配备兼职的会计人员,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会费年度结余,转入下一年使用。
第十一条 会费的使用按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负责对会费使用提出预算,理事会有权对预算提出修改和否定意见。
第十三条 会费使用审批权限:2000千元(含)以内开支由秘书处负责人审批,2000千元(不含)以上至2万元(不含)开支由会长审批,2万元(含)以上开支由会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四条 会费审批流程:经办人填制审批单→会计审核→相应领导审批→财务报销。
第四章 会费用途
第十五条 会费来自本会会员,应用于与本会相关的事项。会费主要用于协会开展会务活动、日常开支及为会员服务等支出。
第十六条 开展各项活动应当符合协会工作需求,有利于加强协会和会员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有利于扩大协会和会员的社会影响、有利于增进会员之间及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合作。要坚持量入而出、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社会各界对本会的捐赠款参照本办法监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赣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理事会所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23年7月31日赣州市环保产业协会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