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赣州市环保产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协会是全市从事环保事业的科研、设计、生产、流通、服务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推动赣州市环保产业的科技进步和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和环保事业服务;争取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帮助,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赣州市行政审批局、社团管理机关赣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赣州市社会组织党委和业务主管单位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地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北路西侧恒科产业园8号楼一楼。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八条 本团体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团体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团体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九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团体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一条 本团体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二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三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树立和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服务赣州市经济社会绿色发展,为推动美丽赣州建设贡献力量;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帮助会员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坚持服务政府、服务行业、服务企业,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收集、整理、发布有关行业发展、监督管理、业务指导等信息,为主管部门提供咨询和建议,为企业经营提供协会的服务;
四、组织开展业务、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组织开展环保产业相关调研、交流、研讨、会议等活动;组织开展或参加环保产业相关展览、论坛和考察等活动;帮助会员企业解读运用政策、增强技术创新、改善经营管理,促进产业创新和技术进步;
五、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相关服务工作;受主管部门授权委托,承办或组织开展与环境保护产业相关的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业和与之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同时聘请行业精英和专家教授作为专家顾问。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在环保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代表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优惠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指导;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各种可能的帮助和咨询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遵守本协会章程和环保职业道德。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者经常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三条 建立会员花名册,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会费缴纳标准的制定和修改;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一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以上会员的更替;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专委会或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票决或者举手表决,但采用通讯形式进行的表决必须取得书面票决意见,通讯形式的表决投票理事必须达到理事会总人数的2/3以上,通过票数必须超过投票理事的2/3以上。
第三十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库、相关专委会班子成员参加。会长办公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不定期召开,专题研究当前有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协会召开的会议应形成决议或者会议纪要,作为协会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于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原则上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专委会机构、分支机构;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或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参照《赣州市环保产业协会会费缴纳及监管办法》。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具体经费使用参照《赣州市环保产业协会会费缴纳及监管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同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换届之前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7月31日赣州市环保产业协会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赣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理事会所有。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